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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」部分規定修正,請參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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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檢送衛生福利部「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」部分規定修正(如附件)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一日生效,請查照。
說明:依據該部111年7月22日衛部口字第1112060158C號函辦理
111E0004316.PDF
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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