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
:::

「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」部分規定修正,請參閱

主旨:檢送衛生福利部「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」部分規定修正(如附件)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一日生效,請查照。
說明:依據該部111年7月22日衛部口字第1112060158C號函辦理
瀏覽數:
登入成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