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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校(含幼兒園)餐點費報支原則,並自即日生效,請查照。

主旨:修訂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(含幼兒園)餐點費報支原則,並自即日生效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新北市政府主計處110年11月18日新北主會決字第1102200012號函辦理。
二、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(含幼兒園)餐點費報支原則修正如下:
(一)本撙節原則辦理不得有浪費或不經濟之情形。
(二)得視個案業務特性或會議性質於單價100元範圍內彈性辦理,倘有特殊業務需求逾上開標準者,得簽陳機關首長核准辦理並在年度預算額度內核實支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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