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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教育部有關107年11月24日公民投票結果關懷學生案
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07年11月28日臺教學(三)字第1070210406A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據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第12條第1項規定:「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,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、性別特質、性別認同或性傾向,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。」
三、請學校推動各項校園心理健康促進工作,營造溫馨和諧的友善學習環境。
四、請學校提醒師長及家長主動關懷學生情緒反應,以提早發現問題,即時提供適合之輔導協助。
五、倘學生近期如有不安、自我懷疑,甚至出現失眠、影響正常生活作息影響等情形,請學校提供求助管道或尋求支持輔導資源提供協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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