轉知:有關修正後「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發文代字編訂標準作業程序」(第13版)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本府115年11月2日新北府秘文字第1152099334號函辦理。
二、本府以前揭函修正「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發文代字編訂原則」第8點附件2第1點之文字規定將「一級機關:以秘書處文書科為例……」,修正為「一級機關:以秘書處文檔科為例……」,爰配合修正旨揭標準作業程序之附件;流程圖、流程說明無修正。
三、旨揭文件電子檔已置於本府公務雲/文件管理/文件總覽/秘書處/文檔科/標準作業程序項下(網址https://cloud2.ntpc.gov.tw/)請自行下載參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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