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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:修正「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發文代字編訂原則」第八點附件二規定,自即日生效,請查照。

說明:

一、檢送修正「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發文代字編訂原則」第八點附件二規定及對照表。

二、請本府法制局協助刊登電子法規查詢系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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