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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維護同仁健康權,機關各級主管人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衡酌加班之必要性、合理性及急迫性,又加班後應予以適 當之休息,並注意同仁之加班情形,給予適當關懷。

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132316193號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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