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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申各機關因業務需要申請加班或專案加班時,應經主管 或首長覈實指派,依專案加班報核程序辦理,請查照。

主旨:重申各機關因業務需要申請加班或專案加班時,應經主管
或首長覈實指派,依專案加班報核程序辦理,並定期將加
班資料如實上傳至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差勤資料彙整平
臺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查公務人員於保障法第23條、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
機關(構)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4條、第7條及本府112年3
月3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120374356號函等規定略以,公務人
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,且為搶
救重大災害、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,致全月加班時數超過60小時;或因具急迫必要性且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,
每日加班時數連同法定辦公時數不受14小時之限制,惟不
得連續超過3日;又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,以
每3個月不超過240小時控管;另為辦理季節性、週期性工
作之加班時數,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,且全月加班總時數
不得超過80小時,並應依本府作業規範於期限內報府同意或備查。另機關應檢視同仁加班之必要性,減少工時延長
之情形,並於加班原因消滅後,優先排定補休,以落實健
康權之保障。
二、復查本府109年12月1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092348851號函規
定略以,旨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建置之差勤資料彙整平
臺,應由各機關自差勤系統產製差假、加班資料定期上
傳。又查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出差加班應行注
意事項第12點規定,本府各一級機關(含督導所屬機關學校)及各區公所應不定期檢視勤休制度之妥適性,本府將
定期抽查並檢討各機關之勤休制度。
三、近期本府於查核各機關加班情形時,發現部分機關辦理專
案工作期間之加班採紙本簽到(退),惟事後未將加班資
料登錄於差勤系統,導致加班時數管控產生疏漏,影響同
仁健康權之維護,爰請各機關加強運用差勤系統管理同仁
加班情形,如因辦理專案業務須採紙本簽到(退),應於
事後儘速將加班資料移請人事單位補登於差勤系統,並請
各機關本於權責督促同仁重視健康權,爾後如有違反相關規定,本府將視情節輕重課責相關人員,以堅守本府維護
同仁健康權及促進友善職場之立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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