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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函以,修正「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」第四點、第十點,並自114年7月21日生效。

一、依本府114年7月22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141449615號函轉行政院114年7月21日院授人培字第1143025599號函辦理。
二、檢附行政院原函及附件各1份供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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